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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均放火案)_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陈均,男,出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巷**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均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均与其前妻曾某某发生矛盾,陈均对曾某某进行殴打,曾某某离开**小区****号房间,后陈均将自己反锁在**号房间内,且表露出自杀倾向,陈均将其本人和其前妻曾某某的衣服放在其卧室地上,在衣服上倒上清油和酒精后用打火机将衣服点燃,后被接警的民警扑灭。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均的头发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未检出单乙酰吗啡、吗啡成分。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均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其2020年4月2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4月22日,民警接到报警在**小区**号房间将被告人陈均挡获。被告人陈均到案后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均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均放火烧毁房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均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均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卷;

3.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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