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街**号附**号,住成都市**区**镇**集团**号员工宿舍。2015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本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害人刘某某,男,21岁,住都江堰市**路**号。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均从成都市双流区来到都江堰市。次日凌晨1点左右,陈均因无钱可用产生盗窃的念头,随手从路边停放的一辆三轮车上捡起一把螺丝刀,走到新发南路66号新发停车场附近时,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新发南路路边的荣威牌蓝色越野车副驾驶脚垫上有一黑色背包,遂使用螺丝刀将该车右后排玻璃撬碎后,进入车内将该黑色背包拿出车外,拿走包内的现金3000余元后,将背包及包内其余物品放回车内。
案发后,被告人陈均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全部损失。到案后,被告人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车辆维修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
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陈均的现场指认笔录;
6.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均在厂区内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均在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均现在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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