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71号
被告人陈坚,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市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住北京市通州区**里**号楼**室。2017年8月1日因本案被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鹏,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有限公司董事,山西省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号,住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单元**。2017年8月1日因本案被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坚、杨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坚、杨鹏原均在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矿石出口业务,后先后离职。2012年初,陈坚找到杨鹏提出成立境外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出口石墨,并为此在香港注册了**有限公司。
2012年至2016年间,陈坚、杨鹏以低于完税价格的方式出口价值约1.2亿元的石墨,偷逃税款共计11956054.8元。在此过程中,陈坚负责在国内采购货物,联系外商,联系货代,决定报关价格,将所收货款转至国内。杨鹏负责联系外商,制作虚假的报关单据。事发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合同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坚、杨鹏的供述与辩解;
4.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扣押等笔录;
6.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坚、杨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石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956054.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温德强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坚、杨鹏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拾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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