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坛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坛华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6月18日被原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7月6日、2017年8月3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坛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坛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20年4月,被告人陈坛华至盐城市亭湖区境内,采取乘人不备、拉车门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人民币2600元、小米笔记本电脑1台和驾驶证、行驶证、香烟等物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967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坛华至盐城市亭湖区高力电子城南门口,采取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J9****轿车内人民币2600元。
2.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陈坛华至盐城市亭湖区工农路鸿基花园7号楼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J3****轿车内的小米牌笔记本电脑1台和驾驶证、行驶证、香烟等物品。经鉴定,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67元。
被告人陈坛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和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坛华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坛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坛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坛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坛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芹
检察官助理:裴爱梅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坛华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