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8〕298号
被告人陈培,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路**园**号楼**门**号。2013年8月15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逮捕。
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0********,汉族,专科文化,天津市**医药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苑**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培、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8日,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沽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称被告人陈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民警出警后,在陈培居住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园**号楼**门**号)搜查出疑似枪形物十支及大量枪支配件疑似物,并将陈培抓获归案。后经讯问陈培,其主动交代曾向王某某售卖枪支配件及王某某持有枪支的事实。同年7月25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工作地(天津市**医药有限公司)的库房办公室及公司机房内搜查出疑似枪形物二支,遂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曾售卖枪支一支给证人祁某某,同年7月26日祁某某主动将疑似枪形物一支上缴公安机关。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陈培处查获的疑似枪形物中有八支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的两支疑似枪形物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从证人祁某某处查获的一支疑似枪形物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二被告人处查获的枪支及枪支配件的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指认存放枪支地点的照片等物证。
2、二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公安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培、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枪支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记录搜查过程的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培、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培、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而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培曾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犯罪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培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培、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培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樱霖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培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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