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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培宇盗窃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培宇,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社,务农。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抓获,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培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培宇伙同他人驾驶改装过的黑色奥迪A6车到石家庄元氏县、高速等地多次以撬大车油箱的方式盗窃柴油。经查:2019年10月16日,陈培宇伙同他人盗窃李某某货车3000元柴油、盗窃刘某某货车2195元柴油、盗窃康某某货车2450元柴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收据及微信账单截图,陈培宇指认盗窃现场、存放柴油地点的照片说明,陈培宇住宿记录,涉案车辆的轨迹信息记录,陈培宇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陈培宇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培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培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培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培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力杰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培宇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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