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培禧,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物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现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座**(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培禧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培禧与被害人范某某相约至福州市晋安区东浦路茂林大厦温馨世纪网吧上网打游戏。当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培禧趁被害人范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机位桌面上的iphoneX手机拿走后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被告人陈培禧在福州市台江区富城小区东门口将该iphoneX手机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所得赃款被挥霍掉。经鉴定,被盗iphoneX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842元。
2019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培禧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前海湾小区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通知书、悔过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盗手机的包装盒及购买收据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培禧的供述与辩解;
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即榕价认扣[2019]7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培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培禧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8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培禧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发德
检察官助理:陈心怡
2020年1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陈培禧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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