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培章、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陈培章,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6199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丹寨县,户籍地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08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培章、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培章、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培章、唐某某到本区永和街贤江来安大街13号附近,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白色女装两轮摩托车1辆(无法估值),后销赃。

二、2020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培章、唐某某到本区永和街贤江东新街八巷3号附近,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黑色女装两轮摩托车1辆(无法估值),后销赃。

三、2020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培章、唐某某到本区永和街永岗雅瑶街自编11号附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黑色绿源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12元),后销赃。

四、2020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培章、唐某某到本区永和街贤江龙江街八巷3号附近,盗走被害人容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黑色台铃牌电动两轮摩托车1辆(无法估值),后销赃。

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培章。次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培章、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和容某某的陈述;3.证人鲜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7.视听资料;8.归案经过;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培章、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培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培章、唐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培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培章、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培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华

检察官助理 李惠珊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培章、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和《证据开示表》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碟七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