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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堪辉诈骗罪)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堪辉,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号。被告人陈堪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9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堪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堪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堪辉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2时至20日9时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因办理贷款,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被骗人民币12092元。被告人陈堪辉明知上述款项系他人诈骗所得,仍受安排帮助取现,事后分得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月8日15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因在咸鱼平台办理退款未果后,被拉入一微信群内,通过点击群收款的链接的方式被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堪辉明知上述款项系他人诈骗所得,仍受安排帮助取现,事后分得人民币1000元。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陈堪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堪辉赔偿被害人吴平平损失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堪辉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堪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堪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堪辉伙同他人实施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堪辉曾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堪辉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儋州市**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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