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入职广州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任职业务员,负责钟村地区有关百威、哈尔滨啤酒的销售及收款等业务工作。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该公司23家客户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78076元,未上交公司,而是挪用于个人还赌债。至2016年1月5日为止,因被公司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退还人民币共计12260元,之后隐匿行踪。2017 年11月30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石楼镇官桥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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