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堰辉挪用资金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4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入职广州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任职业务员,负责钟村地区有关百威、哈尔滨啤酒的销售及收款等业务工作。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该公司23家客户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78076元,未上交公司,而是挪用于个人还赌债。至2016年1月5日为止,因被公司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退还人民币共计12260元,之后隐匿行踪。2017 年11月30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石楼镇官桥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8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