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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增国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83号 

被告人陈增国,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宜兴市**街道**村**号(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增国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3年3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二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8年7月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5月28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4月11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月18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6月5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增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增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增国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增国,听取了被告人陈增国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增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增国至宜兴市**街道**路**幢**室**副食店,趁无人之际拉开卷帘门进入店内,窃得中华、苏烟等品牌香烟50余条、现金人民币96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276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陈增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盗香烟及870元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增国的供述;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等笔录;

6.宜兴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增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增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增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增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增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飞

检察官助理:陈剑谱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增国现被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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