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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声军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声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组,2017年7月吸毒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7月因涉嫌盗窃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6日因吸毒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声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20时左右,潜江市公安局民警因查处其他案件的需要,在潜江市**村**组**号门前停放的可疑车辆附近蹲守布控。当晚22时左右,陈声军进入该车驾驶室,驾驶该车行至**村**组**号楼**栋楼门口处停放,当其下车准备离开时,现场守候民警上前对其亮明身份,要求其接受检查,陈声军见状逃窜,民警紧追其后将其抓获。随后民警将陈声军带至悬挂鄂******的黑色现代牌小汽车停放处对该车辆进行搜查,从该车内驾驶室侧车门下储物格里搜查出一包白色卫生纸包裹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7包(合计28. 05克),后取样送检,经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2019年10月15日,潜江市公安局对提取陈声军的血样与装有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物品塑料袋送检,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标记为“陈声军”的血迹来源于一男性个体;送检塑料袋4个中三个来源于混合性样本,不排除三个塑料袋上均混有送检标记为“陈声军”的血迹来源个体。陈声军到案后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身份信息,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视频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辆行驶轨迹照片,刻录光盘;5.被告人陈声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声军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华卫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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