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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大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大卫,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告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1月23日院批准,于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女,殁年19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女,殁年18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

被害人代某某,男,30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害人蔡某某,男,34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大卫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大卫系吸毒人员,长期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20年1月16日晚,陈大卫吸食毒品氯胺酮后驾驶牌照为川A*****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从双流空管局停车场驶入成都市区。21时许,陈大卫驾车途经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一加气站附近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牌照为川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刮,致其车辆受损。陈大卫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当行至二环路南四段红牌楼路口时,又与田某某驾驶的牌照为川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其车辆受损。张某某驾车赶到,要求陈大卫赔偿损失。陈大卫担心其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警察发现,在现场赔偿了张某某人民币400元,田某某人民币1000元。之后,陈大卫驾车行驶至红牌楼海鲜市场附近的非机动车道停车约三分钟,又继续驾车沿高升桥路往城内方向行驶。进入武侯祠大街路段后,陈大卫违反道路限速规定,超速行驶。21时21分许,陈大卫驾车在武侯祠大街253号附近与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牌照为川A*****的“福田”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蔡某某的车辆受损。陈大卫未停车,驾车高速驶入逆向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冲向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高速撞击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致王某某、李某某被撞抛起后跌落,王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因头部、腹部等多处受伤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大卫驾车继续逆行撞击被害人代某某驾驶的牌照为川A*****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致其车辆受损,陈大卫所驾车辆也因碰撞无法继续行驶,最终停止。21时30分许,民警根据群众及被害人报警赶至现场将陈大卫挡获。经检测,陈大卫尿检氯胺酮呈阳性。

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辆撞击后致颅脑重型开放性损伤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辆撞击致颅脑损伤合并腹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大卫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死亡、多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晋

检察官助理:安雨

2020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大卫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1张,U盘1个。

3.陈大卫的手机1部、行车记录仪存储卡1张、牌照为川A*****的小型轿车1辆、驾驶证、行驶证现扣押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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