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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大岗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大岗,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陈大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大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大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大岗于2019 年12 月18 日23 时许,至本市**镇**村**路东侧路边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烟酒超市,采用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于超市后卧室内人民币14900元。

2.被告人陈大岗于2020年1 月1 日3 时许,至本市**镇**浴室二楼休息大厅, 乘被害人季某甲熟睡之际, 窃得被害人季某甲放在休息躺椅扶手上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5元。

被告人陈大岗于2020年1月3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季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大岗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大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大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大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大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昕炘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大岗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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