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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大广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453号

被告人陈大广,绰号:光头,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11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陈大广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该局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大广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1日将本案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0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将本案重新报请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海盛安保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本市徐汇区**路**号**古玩城内租约到期的**专卖店清场封铺,被告人陈大广、甘某某(另案处理)途径此处后与负责清场的安保人员发生争执。为发泄心中不满,陈大广鼓动甘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苏******的白色荣威牌汽车冲向安保人群,甘某某在人群散开后行驶至雅迪电动车专卖店门口,用车堵住该店门面。后甘某某遭到负责清场的安保人员黄某丙、张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其所驾驶车辆也遭到损坏。

2020年5月11日陈大广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投案,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丙、张某某、陈某乙、李某甲、曹某某、李某乙的陈述,证人甘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顾某某、吴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笔录、验伤通知书、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临时保安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物业服务合同、装修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工作情况、机动车信息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大广鼓动甘某某驾车追逐、拦截他人的事实。

2、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大广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陈大广到案后的供述,证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大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大广在公共场所教唆他人驾车追逐、拦截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陈大广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大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大广拘役六个月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家鹏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大广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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