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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大章盗窃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陈大章,男,197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大章曾因盗窃,于2013年10月被行政拘留七日;于2014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7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陈大章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6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大章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大章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大章至宝应县安宜镇宝胜电缆城北边的车棚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新大洲牌电动二轮车1辆,并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出售给陈某某。经鉴定,赃物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6.4元。  

被告人陈大章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赃物电动车由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大章的供述和辩解;

5.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宝应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大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大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大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大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检察官助理:汤勇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大章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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