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天义,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天义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天义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陈天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某甲和被害人杨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天义于2020年1月7日22时许,在本市钟楼区**镇**银行ATM取款机房内,采用暴力手段,劫得被害人杨某乙的人民币16000元及OPPO牌手机1部、银行卡1张,赃物价值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5955元及OPPO牌手机1部,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天义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赃物照片;
2.ATM取款机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陈天义的供述与辩解;
6.常州市公安局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及被告人陈天义、被害人杨某乙的辨认笔录;
8.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天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义以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天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天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检察官助理:华焱
附:
1.被告人陈天义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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