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天学,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天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7月份至2020年初,被告人陈天学虚构自己能将1元面值的人民币通过“遁术”变为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后以传授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彭某某变钱的“遁术”,收取师傅钱以及给李某某的孩子做法事驱邪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彭某某共计人民币332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天学以教被害人李某某学变钱的“遁术”要收师傅钱和给李某某的孩子做法事驱邪为由,分三次共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08000元。
2.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天学以教被害人高某某学变钱的“遁术”要收师傅钱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3.2019年的年底至2020年的年初,被告人陈天学以教被害人彭某某学变钱的“遁术”要收师傅钱和给彭某某的孩子做法事除灾星为由,分四次共计骗取彭某某人民币124400元。
2020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天学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2020年11月25日,民警追回陈天学诈骗所得购买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和人民币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天学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搜查视频、指认现场视频、表演诈骗手段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332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天学曾经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成兰
检察官助理 彭旭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天学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十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扣押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人民币现金76000元,现存放于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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