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天旋,男,外号“大牛”,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天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天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晚,被告人陈天旋、肖某某及卢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大余县南安镇**店吃饭后一起前往***KTV唱歌。一行人离开KTV时,肖某某等人看到一起唱歌的女子王某上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汽车心里不舒服,便开车追赶李某某驾驶的汽车并将其逼停。双方发生争执,尔后肖某某、卢某等人将李某某围住,使用拳脚殴打李某某,被告人陈天旋使用棒球击打李某某并将李某某汽车后挡风玻璃打碎。经鉴定,李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维修汽车花费1860元。
案发后,陈天旋等人与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合计11万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陈天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天旋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卢某、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天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旋伙同肖某某等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天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天旋具有的自首、累犯、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黎晶
检察官助理:施乐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天旋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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