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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天畅诈骗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陈天畅,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巷**号**园**房。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天畅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陈天畅在网络游戏中发布售卖游戏币的虚假消息,引诱游戏玩家前来购买游戏币。游戏玩家见到此消息并向陈天畅表达购买游戏币的意愿后,陈天畅便引导游戏玩家到其指定的“钓鱼网站”上进行交易。随后,陈天畅便在“钓鱼网站”上冒充客服人员与游戏玩家进行联系,并以验证身份、解冻账户、办理会员等为由,诱骗游戏玩家不断在“钓鱼网站”上充值,以此骗取游戏玩家的钱财。同年8月20日,陈天畅在澄迈县以上述诈骗手法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23854元。

2020年9月29日,民警在澄迈县**镇**路**巷**号**馆**房将陈天畅抓获,并扣押了其2张银行卡、1张中国电信SIM卡、1台笔记本电脑、6部手机和1台电脑主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电脑等物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天畅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金额为238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天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广钦

书 记 员:王  雯

2021 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陈天畅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6部;

5.涉案财物:银行卡2张、中国电信SIM卡1张、笔记本电脑1台和电脑主机1台,现存放于澄迈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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