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001号
被告人陈天英,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现住惠东县黄埠镇海滨三路二街二巷。201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天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天英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天英在惠东县黄埠镇**酒店附近等地,以100元至300元不等价格以微信转账或者现金交易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莫某某、柯某某、魏某某、蒋某某、杨某某、阮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和徐某某等人。2019年7月22日下午14时,公安机关于惠东县黄埠镇海滨三路中二街抓获被告人陈天英,并在其出租屋房间内缴获海洛因9小包(共净重0.46克)和甲基苯丙胺9小包(共净重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天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天英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松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天英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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