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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奉祥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陈奉祥(绰号“强盗儿”),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号,捕前住广东省东莞市**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0月21日经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8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奉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底,郎某甲(已判刑)与郎某乙(本案死者,男,殁年47岁)因承包梁平县水电局工程发生矛盾,郎某甲起意报复。1999年9月初,郎某甲许诺莫某甲(已判刑)5000元以物色凶手“教训”郎某乙致其肢残。莫某甲转告其弟莫某乙(已判刑)处理,莫某乙于9月7日邀约莫某丙(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9月10日邀约被告人陈奉祥,在梁平县城红江宾馆共谋对郎某乙实施加害行为。为此,莫某丙、谢某某购买菜刀一把,莫某乙携莫某丙、谢某某、陈奉祥踏看作案地点。9月11日晨7时许,被告人陈奉祥跟随莫某丙、谢某某来到梁平县北门电业局家属院门口守候郎某乙。在郎某乙途经此处时,被告人陈奉祥与莫某丙、谢某某先后冲上前,莫某丙持刀砍击郎某乙的右腿一刀,陈奉祥见状转身后退,谢某某抢过郎某乙的手机并将其推下路边沟内,莫某丙再次砍击郎某乙右腿一刀,三人随即逃离现场。

被害人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郎某乙系外伤性右胫后动脉、腓动脉断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陈奉祥自莫某乙处分得200元后逃离梁平县,2020年5月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警察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乙、莫某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奉祥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梁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陈奉祥供述、提取检材的同步录像;

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陈奉祥的到案经过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奉祥接受邀约,伙同他人加害郎某乙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奉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庆萍

检察官助理:马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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