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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奋强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746号

被告人陈奋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10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2年4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奋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奋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奋强到南安市**镇**村**街**号门口,盗走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白色绿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

2、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奋强到南安市**镇**工业区**路**号苏某某经营的**小吃店,用螺丝刀撬开门锁,盗走苏某某现金约人民币220元及2瓶330ml百事可乐(无法鉴定)。

2019年8月16日21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南安市**镇**街上抓获被告人陈奋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洪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奋强的供述和辩解;

4、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奋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奋强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奋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奋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奋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承奎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奋强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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