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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奋新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陈奋新,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厝**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2月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5年3月18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3月1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月21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5月2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3月1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0月2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3月2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月1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奋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奋新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三次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奋新在黄石镇百合鞋业旁边辅道上,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辅道停车位上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偷走,后将该车藏于对面河边草丛,并于次日将该车以人民币220元卖给一收废品流动摊贩(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335元。

2.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奋新在黄石镇富邦鞋业旁边空地上,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空地停车位上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60元卖给一收废品流动摊贩(另案处理)。

3.2020年7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奋新在黄石镇百合鞋业旁边停车辅道上,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辅道停车位上的一辆绿骄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藏于对面水泥路旁。现该车已找回并发还于被害人吴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979元。

202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和平村五龙村道抓获被告人陈奋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范某某、吴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奋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摩托车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奋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奋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奋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贞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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