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妙芳挪用公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7〕401号

被告人陈妙芳,女,1962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身份证号码3305231962********,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单元***室,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单元***室。19975月至20176月在安吉县某某街道(原某某乡政府)工作,先后担任财政总会计、某某工业园区管委会财务总监、财政所所长等职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安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于2017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安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妙芳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安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妙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审查,于2017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2012年6月至2015年7年,被告人陈妙芳利用其担任安吉县某某街道(原某某乡政府)财政所所长、财政总会计,某某工业园区管委会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直接挪用或伪造领付款凭证,冒用他人退还政府借款的方式多次挪用政府下属平台公司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6 36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截止案发时仍有3 865万元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3月4日,被告人陈妙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某某街道(原某某乡政府)下属国有公司安吉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其女婿卢某某担任法人代表的安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账户用于注册验资。该300万元于2013年3月15日归还。

2.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陈妙芳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退还楼某某政府借款的领付款凭证,先后六次挪用某某公司公款共计1 600万元用于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或归还个人借款支付利息,其中700万元实际为吕某某的政府借款,但被陈妙芳记在楼某某名下。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陈妙芳挪用赵某某转入安吉县某某管委会的公款700万元,用于归还吕生土。截至案发时,尚有900万元未归还。

3.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陈妙芳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退还潘某某政府借款的领付款凭证,挪用安吉县某某新区公款700万元用于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2015年5月,被告人陈妙芳伪造清退潘某某(930万元)、冯某某(500万元)、陈某乙(500万元)三人政府借款的清单,分别于5月18日、19日挪用某某街道下属平台公司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公款共计1 930万元。其中700万元用于归还给赵某某,余下用于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或归还个人借款支付利息。2016年9月,陈妙芳通过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归还潘某某共计1 630万元。截至案发时,尚有1 000万元未归还。

4.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妙芳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退还黄某某政府借款的领付款凭证,挪用安吉县某某新区公款3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陈妙芳在集中清退政府借款时,擅自将陈某丙500万政府借款安排清退,谎称陈某丙同意将政府借款转借给其个人,挪用某某公司公款50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归还黄某某,余下用于营利活动。截至案发时,该500万元尚未归还。

5.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陈妙芳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退还戴某某政府借款的领付款凭证,挪用某某公司公款1 000万元用于某某房地产公司经营。2015年11月19日,陈妙芳归还500万元给戴某某。截至案发,尚有500万元未归还。

6.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陈妙芳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退还竺某某政府借款的领付款批准、委托书,挪用某某公司公款530万元用于某某房地产公司经营。2016年12月5日,陈妙芳归还70万元给竺某某。截至案发,尚有460万元未归还。

7.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陈妙芳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退还姚某某政府借款的领付款凭证,挪用某某公司公款100万元。2015年2月15日,陈妙芳以同样的方式挪用某某公司公款405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归还私人借款,余下305万元用于某某房地产公司经营。截至案发时,尚有505万元未归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陈妙芳于2008年至2017年4月期间,以其丈夫叶某某做填海工程需要资金、某某房地产项目经营需要资金、临时调头为由,谎称政府平台需要资金,采用以某某街道(原某某乡政府)和政府相关融资平台名义出具借条的手段,以月息0.8分至2分的利息为诱饵向闵某某等32人借款4 744万元人民币,已归还本金1 042万元、支付利息1 040.44万元,尚有3 702万元本金未归还。上述借款,被被告人陈妙方用于填海工程项目、投资某某房产项目和还本利息。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1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闵某某借款30万元,已归还本金10万元,剩余2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8万元。

2.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周某某借款50万元,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3.2016年**月**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至2分向杨某甲(1964年4月出生)借款707万元,已归还本金457万元,剩余25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344万元。

4.2010年至2011年底期间,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至3分向张某甲借款40万元,已归还本金30万元,剩余1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4.28万元。

5.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3分向童某某借款1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4.27万元。

6.2016年7月1日、2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钱某某借款3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8万元。

7.2009年8月30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2分向诸某某借款3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31.05万元。

8.2012年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至1.2分向张某乙借款4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6.282万元。

9.2008年2010年底期间,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2分至1.5分向邹某某因借款200万元,已归还本金130万元,剩余7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50万元。

10.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孙某某借款16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5.44万元。

11.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楼某某借款2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4.01万元。

12.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杨某乙借款12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7.2万元。

13.2016年7月至2016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0.8分至1分向唐某某借款285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02万元。

14.2010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0.8分至1.5分向杨某甲(1961年11月出生)借款19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48.15万元。

15.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3分向罗某某借款3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1.74万元。

16.2016年7月5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8分至1.2分向石某某借款12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6.96万元。

17.2016年7月5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沈某某借款3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75万元。

18.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刘某某借款4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2.1万元。

19.2013年3月份,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开某某借款17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0.32万元。

20.2013年9月8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曹某某借款2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7.34万元。

21.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张某丙借款120万元,本金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

22.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0.8分向付某某借款70万元,已归还本金45万元,剩余25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0.01万元。

23.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2分向金某某借款2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4.78万元。

24.2010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徐某某借款155万元,已归还本金50万元,剩余105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47.7万元。

25.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毛某某借款30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9.8万元。

26.2016年7月2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管某某借款9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5.4万元。

27.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王某甲借款75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0.5万元。

28.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李某某借款6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4.6万元。

29.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张某丁借款405万元,已归还本金270万元,剩余135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60.01万元。

30.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陈某乙借款30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5万元。

31.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分向楼某乙借款90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121.5万元。

32.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陈妙芳以月息1.2分向张某戊借款80万元,已归还本金50万元,剩余30万元本金未归还,支付利息34万元。

另查,被告人陈妙芳在被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u盘一个;

2.书证:安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某某乡机关干部分工职责表、安吉县财政局、某某乡党委文件、会计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干部任免审批表、退休人员登记表、人员档案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尚某某、王某乙、楼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妙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2017)文某某第4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妙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安吉县某某街道(原某某乡政府)财政所所长、财政总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陈妙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某癸不特定对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丽燕

2017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妙芳现羁押在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u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