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159号
被告人陈威,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广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8********,汉族,大学文化,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威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赵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取得赵某某信任。后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威通过编造“要帮表妹还款、与朋友开公司需要资金、还表哥钱、出差开车撞到人需要钱赔偿”等虚假理由,谎称先借款日后归还,先后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75万余元人民币,所得赃款用于自己偿还贷款及日常消费等。被告人陈威于2020年4月13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日**广场**幢**号房间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告人陈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诈骗经过梳理清单、手机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威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隽婷
检察官助理:刘鑫麟
(院印)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威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