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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子健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03号

被告人陈子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2007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子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子健在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第三金碧花园80栋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二)同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子健在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海珠新都荟门口保安亭旁,盗走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三)同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子健在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32号金碧三期78栋楼下的停车棚,盗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辉驰牌电动自行车1辆。

(四)同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陈子健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广州大道北梅花园广百百货对出人行道,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36元。

(五)同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子健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嘉裕太阳城南门门口处,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六)同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子健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嘉裕太阳城广场门口公交站西侧,盗走被害人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愉途牌电动自行车1辆,携赃逃离时被人赃并获。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电动自行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监控截图、户籍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甲、莫某某、张某乙、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子健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子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健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子健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子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子健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子健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盘资料十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现存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销毁。

4.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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