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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孔林等人制造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陈孔林,绰号林哥,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住**镇**村**组。

辩护人巫竞阳,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宗辉,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住**镇**村**组。

辩护人伍韵凝,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孔林2人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孔林及张宗辉原共同租住在本市**镇**管理区**号**公寓**房(以下简称“**房”)。2020年4月起,陈孔林、张宗辉密谋制造毒品用于吸食,两人根据网上搜索所得的制毒方法,先后多次购买玻璃管、盐酸、无水甲醇等制毒工具、原料,再根据上述制毒方法在**房进行毒品制造。2019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房将陈孔林、张宗辉抓获归案,当场缴获8包疑似毒品白色粉末、2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7包疑似毒品褐色固体(检材D20209792****净重3.8克)、褐色固液(检材D20209792****净重14克)及黄色液体(检材D20209792****净重253.2克、检材D20209792****净重1189.3克、检材D20209792****净重为16.5克、检材D20209792****净重为595.1克及检材D20209792****净重为336.6克)。

经鉴定,8包疑似毒品白色粉末及2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均未检测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份;7包疑似毒品褐色固体、褐色固液及黄色液体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检材D20209792****、检材D20209792****及检材D20209792****均因毒品重量不够无法做含量鉴定,检材D20209792****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0g/100g,检材D20209792****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8g/100g,检材D20209792****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9g/100g,检材D20209792****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1g/100g(合计含甲基苯丙胺约为308.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孔林、张宗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孔林2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孔林、张宗辉无视国法,结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俊、张丽娴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孔林、张宗辉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含光盘四十五张,硬盘一个,U盘一个)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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