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孝基,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室。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孝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将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7日、11月18日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7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孝基、黄某某系情侣关系,共同居住在宁德市蕉城区**号**室。2019年2月3日至4月13日,被告人陈孝基、黄某某相互配合贩卖毒品,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微信账号给被告人陈孝基用于结算毒资,被告人陈孝基负责向上家购买毒品,转卖给下家,所得钱款由二人共同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3日、3月18日、19日、20日、22日、24日、25日、28日、29日、31日、4月2日、4月13日,被告人陈孝基、黄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附近分别贩卖0.4克、0.2克、0.2克、0.3克、0.3克、0.2克、0.2克、0.2克、0.2克、0.2克、0.3克、1.2克、0.5克、0.3克、0.2克(共计4.9克)给周某某,得款共计4550元。
2.同年4月13日,被告人陈孝基、黄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附近,贩卖3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某,得款3000元。
同年4月15日,被告人陈孝基、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0日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孝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孝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孝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孝基、黄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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