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生态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孝水,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现住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孝水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8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陈孝水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在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地段钟某某家所有的地块上无证开采饰面用辉长岩矿,2018年7月14日,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人陈孝水送达《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被告人陈孝水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期间,于同年8月继续指使工人开采矿山,至2019年5月,将非法开采的矿石陆续出售给毛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累计销售金额达44825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初,被告人陈孝水伙同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老北”、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使用挖掘机等工具在宁德市蕉城区**镇**地段黄某甲、陈某某的山场开采饰面用辉长岩矿石,并将开采的矿石出售给毛某某,累计销售金额达2528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孝水在蕉城区**镇**路**号被虎贝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陈孝水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孝水供述和辩解;
4、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勘验报告;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孝水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开采饰面用辉长岩矿矿产资源达701050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被告人陈孝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小俊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孝水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勘验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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