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孝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72********,汉族,大学本科,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凤山派出所原所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栋**,住汕尾市城区**街**号,2019年10月23日汕尾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陈孝育立案调查,2019年10月2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孝育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由汕尾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孝育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4日将该案交办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徇私枉法罪
2015年2月19日,汕尾市城区“****餐厅”老板吴某甲(已判决)因与“**电器店”老板吴某乙发生纠纷,指使社会人员黄某某、吴某丙等人砸坏**电器店广告牌,损坏财物价值21167元(人民币,下同)。同年3月10日,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电器店广告牌被损坏一事立案侦查,由被告人陈孝育(时任汕尾市城区凤山派出所指导员)和该所民警罗某某主办该案。同年4月13日,吴某甲被凤山派出所传唤,拒不认罪,并于当天纠集社会人员吴某丁、刘某某等人与吴某乙理论,将吴某乙妻子郭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将吴某乙儿子吴某戊、吴某己殴打致轻微伤。2015年4月14日,凤山派出所对该案以行政案件立案,并指派陈孝育、罗某某、蔡某某为该案办案人,陈孝育同时为受案部门负责人。凤山派出所掌握了吴某甲、吴某丁(已判决)、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郭某某一案的犯罪证据后,罗某某于同年4月27日依法向被告人陈孝育呈请将该案转为刑事立案,被告人陈孝育碍于与吴某甲、吴某丁等人的朋友情面不予审批,导致吴某甲、吴某丁、刘某某等人长期未被刑事立案。
2019年4月12日,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在查办扫黑除恶案件线索中发现吴某甲等人殴打郭某某一案,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陈孝育(时任凤山派出所所长)才按照汕尾市城区分局的指示将该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同月,刘某某为逃避刑事责任,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陈孝育各3万元,共计6万元。被告人陈孝育收受钱财后,明知刘某某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情况下,故意不批准对其传唤,使刘某某逃避刑事立案,以致刘某某于同年11月1日才被抓捕归案。被告人陈孝育将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二、涉嫌受贿罪
1.2015年3月,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电器店广告牌被损坏一事立案侦查后,被害人吴某乙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曾向被告人陈孝育许诺送其5万元做办案经费。吴某甲等人于2019年1月归案后,被告人陈孝育收受吴某乙所送的4万元。
2019年1月14日,吴某丙、黄某某两人因**电器店广告牌被损坏案投案自首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吴某丁请求陈孝育释放黄某某并许诺给其钱财。同月17日,黄某某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被依法释放,吴某丁以为系被告人陈孝育帮忙,次日委托朋友施某某送给被告人陈孝育3.5万元。
2.2016年5月6日,吴某丁指使社会人员颜某某等人毁坏吴某甲的财物。同年5月19日,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同年5月23日,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该案被告人颜某某上网追逃。吴某丁、颜某某为逃避刑事责任,由吴某丁出面请求被告人陈孝育不要抓捕他们,并由吴某丁分别送给被告人陈孝育1.3万元、2万元。
2017年7月某天,凤山派出所因怀疑社会人员沈某某(外号“B仔”)参与故意毁坏吴某甲财物案传唤沈某某,吴某丁知悉后找到被告人陈孝育给沈某某说情。事后因无证据证实沈某某有参与该案,沈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吴某丁便委托陈孝育的弟弟陈孝群送给被告人陈孝育1万元。
2018年7月7日,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吴某丁上网追逃。吴某丁为投案自首后获得取保候审,请求被告人陈孝育帮忙,之后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事后委托朋友陈某丙送给被告人陈孝育4万元。被告人陈孝育将上述15.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10月15日,汕尾市纪委监委派员到城区公安分局将陈孝育带到市监委留置点配合审查调查工作,留置期间,被告人陈孝育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事实。2019年12月23日陈孝育向汕尾市监察委退清赃款2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孝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孝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孝育到案,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处,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孝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陈孝育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孝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判决其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学秋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孝育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2.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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