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六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孝贵,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镇**开发区**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孝贵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孝贵以射钉枪为枪身,购买无缝钢管、镭射笔等配件自制了枪支一把。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能通过击发空包弹发射钢珠,认定为枪支。
二、非法狩猎
2019年11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孝贵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两次前往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山场打猎,由被告人陈孝贵开枪猎得野生动物2只后分食。经福建华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猎杀的野生动物为华南兔,为国家“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陈孝贵在位于宁德市蕉城区**乡**的修车店内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自制长管枪支一把,另扣押散装射钉弹47粒、火药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蕉城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孝贵供述和辩解;
3.证人陈某某证言;
4.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孝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孝贵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制造枪支1把,并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杀野生动物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陈孝贵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对被告人陈孝贵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孝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孝贵非法制造枪支罪有期徒刑三年,非法狩猎罪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延富
检察员:郭白珊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孝贵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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