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19〕1217号
被告人陈孟智,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身份证号码44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际**栋**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房)。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孟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孟智虚构可以帮助安排被害人邓某某的女儿到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工作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信任后,以“运作费”的名义骗取邓某某8400元,之后又以借为名骗取邓某某48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陈孟智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邓某某的女儿进入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工作,以“运作费”的名义骗取邓某某8400元。
2.2019年6月4号,被告人陈孟智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邓某某40000元。
3.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陈孟智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邓某某6000元。
4.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陈孟智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邓某某2800元。
被告人陈孟智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其自己及女友生活开支等。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陈孟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孟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勘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孟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5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孟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春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孟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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