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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学刚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陈学刚,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2013年5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2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学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民警对被告人陈学刚租住的泸州市江阳区银鼎大厦1706号进行搜查,在该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共计36.88克。经物证部门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学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学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学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学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学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学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学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学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学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正平

检察官:李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学刚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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