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陈学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室。2009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10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学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陈学彬在红花岗区**小区**栋楼下,见被害人明某某家中窗户未关,遂翻窗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300元及两块手表(一块白色阿玛尼牌手表,一块金色BOSS牌手表)。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阿玛尼手表价值570元,涉案BOSS手表价值193元。
破案后,涉案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表两块;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学彬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学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学彬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学彬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勇、李智、丁晓红
检察官助理:李婧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学彬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散件共计伍页、光盘叁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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