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李连吉,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原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1********,汉族,中专文化,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学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现住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佳,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原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昭荣,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原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铜陵**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现住**路**村散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姚昭荣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3月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姚昭荣四人多次在铜陵、芜湖、池州地区盗窃电缆线。其中,李连吉盗窃金额159000元,陈学文盗窃金额145000元,赵佳盗窃金额139000元,姚昭荣盗窃金额132000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姚昭荣四人到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童梦奇缘地下车库,窃取电缆线后销赃,每人分得12000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姚昭荣四人到铜陵市北斗星城D1座写字楼,窃取该楼内电缆线后销赃,每人分得4000元。
3.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姚昭荣四人到铜陵市北斗星城C座写字楼,窃取该楼内电缆线后销赃,每人分得6000元。
4.2018年9月,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三人到铜陵市义安区有色世纪新城,窃取该小区第26栋楼内电缆线后销赃,每人分得2000元。
5.2018年10月,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三人到铜陵市义安区福瑞嘉园二期,窃取该小区第7栋楼内电缆线后销赃,每人分得3000元。
6.2018年10月,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三人到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杨湾小区,窃取该小区第19栋楼内电缆线后销赃,每人分得2000元。
7.2018年10月,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三人到铜陵市铜官区安徽中能阀门有限公司厂房,两次窃取该厂房内电缆线后销赃,每人每次分得2000元、3000元。其中被告人姚昭荣参与一次,分得3000元。
8.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姚昭荣四人到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江南公寓,窃取该公寓第13栋楼内电缆线后销赃,每人分得3000元。
9.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姚昭荣三人到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江南公寓,窃取该公寓内第13栋楼内电缆线后销赃,每人分得2000元。
10.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连吉、姚昭荣二人到铜陵市义安区健坤大厦,窃取该楼内电缆线后销赃,每人分得7000元。
上述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姚昭荣盗窃的电缆线全部销赃至铜陵市青霞路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交易总额为1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姚昭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
5.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姚昭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巨大,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友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连吉、陈学文、赵佳、姚昭荣、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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