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学文,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16年7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学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学文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吸食毒品。2018年6月份,陈学文因没钱吸食毒品,于是从其上线处购进海洛因,部分用于吸食,其余部分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陈学文在娄底二小附近以200元的价钱贩卖0.2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樊某某;
2.2018年8月7日16时56分,被告人陈学文在娄底防疫站附近以200元的价钱贩卖0.2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樊某某;
3、2018年8月8日10时4分,被告人陈学文在娄底长青路友谊阿波罗商厦附近以200元的价钱贩卖0.2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樊某某;
4、2018年8月8日18时30分,被告人陈学文在娄底大汉大道附近以200元的价钱贩卖0.2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樊某某;
5、2018年8月8日8时左右,被告人陈学文在娄星区长青街2012酒吧附近以200元的价钱贩卖0.2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6、2018年8月9日11时53分,被告人陈学文在娄底长青路友谊阿波罗商厦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樊美丽;
7、2018年8月9日15时左右,被告人陈学文在娄底汽车站附近以200元的价钱贩卖0.2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8、2018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陈学文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其海洛因4.54克、甲基苯丙胺0.6克。
被告人陈学文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樊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学文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5.毒品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文违法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海洛因以及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给其他吸毒人员,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附:
1.被告人陈学文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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