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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宁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陈宁,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现住址为四川省江油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3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脱逃罪,于1993年7月被德阳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前罪执行有期徒刑13年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宁到江油市**镇**生活区**栋**单元**室外,趁被害人郑某某家中无人,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得金项链等财物。被告人陈宁尚未逃离即见郑某某回家,遂藏匿于窗帘后,郑某某发现陈宁后阻拦未果,被告人陈宁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宁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宁有期徒刑十个,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志平

2020年3月4

附:

1.被告人陈宁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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