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陈宁,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社**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城**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江门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江门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江门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宁窜至江门市蓬江区**镇**里**巷**号住宅外,用铁钳剪断窗门防盗网爬进该住宅,将被害人容某某的一枚黄金戒指及现金人民币1880元盗走,后被告人陈宁将上述黄金戒指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一朋友(身份不详)。
同年10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陈宁窜至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巷**号住宅外,通过爬墙壁的方式进入该住宅,将被害人李某甲的现金人民币8799.4元盗走。后被回家的被害人李某甲发现,被告人陈宁从二楼阳台跳下地面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容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陈宁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彭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二次,盗得款物共计人民币1067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宁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俊涛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宁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三份、案卷材料四册及光盘四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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