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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宇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宇,曾用名张艳涛,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房县********号,现住址:同上。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逮捕。

被害单位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4时许,被告人陈宇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小区**楼,采用钢锯割断的方式盗走强电井内的的铜芯电力电缆共四根,造成该小区部分线路停电。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宇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1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陈宇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电缆并造成小区停电,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20327

书记员:林丹

附:

1.被告人陈宇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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