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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宇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宇,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6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宇接到其朋友陈某某(另案处理)电话叫其分1克冰毒给孙某某,价格350元。被告人陈宇同意后将净重0.9克的一包冰毒放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30号17-2其家中茶几上并外出,后孙某某到陈宇家中,将人民币350元放到茶几上并取走冰毒。同日21时50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30号17-2将被告人陈宇捉获并从茶几上又查获冰毒0.9克。经审查,被告人陈宇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从上述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树伟、孙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宇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提取、封存、称量等笔录;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光盘、视频截图、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宇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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