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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宇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陈宇,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陈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7月26日释放。被告人陈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宇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宇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元荡村陈家湾公交站台附近等地,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收款等手段,以人民币15700余元的价格向戴某某贩卖毒品可待因50余次。

2019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宇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大街邮政局附近等地,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收款等手段,以人民币3300余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毒品可待因8次。

归案后,被告人陈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交易记录明细、具结书等;

2. 证人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宇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可待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巍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宇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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