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陈守伦,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房**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2月8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5年4月17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守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守伦在镇雄县甘家湾菜市场路口看见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在其衣服口袋里,便在陈某某水果摊附近游荡伺机下手,16时35分许,陈守伦趁有顾客向陈某某买水果时扒窃被害人陈某某衣服口袋里的一部手机,案发后,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守伦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守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检察官助理:唐巍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守伦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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