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425号
被告人陈宏伍,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740912061X,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宫集淮建村西二队196。被告人陈宏伍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20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此次盗窃,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宏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宏伍以自家食用为目的,在长丰县义井乡,以投毒的方式盗得三条土狗,具体事实如下:
陈宏伍先至龙王村槐庄组北侧一条东西向的水泥路边,向被害人陈某甲家的黄色公狗投喂含有有毒物质的火腿肠,该狗被毒死后,陈宏伍将该狗盗走。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色公狗价值人民币342元。
之后,陈宏伍至龙王村陈老家组,向被害人陈某乙家的白色公狗投喂含有有毒物质的火腿肠,该狗被毒死后,陈宏伍将该狗盗走。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白色公狗价值人民币508元。
最后,陈宏伍至龙王村东庄组45号,向被害人陈某丙家的黑色母狗投喂含有有毒物质的火腿肠,该狗被毒死后,陈宏伍将该狗盗走。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母狗价值人民币347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宏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说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世福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陈宏伍的供述与辩解;5.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宏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宏伍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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