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宏升诈骗、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陈宏升,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街**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号。2014年7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宏升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宏升在其位于天津市西青区**镇的家中,虚构工地用钱、被打看病等事实,以向被害人张某某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08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陈宏升以砸店、找人查封被害人张某某足疗店等理由,多次恐吓被害人张某某并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28800元。被告人陈宏升于2017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宏升通过发送恐吓照片及言语恐吓等方式多次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宏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宏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博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宏升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