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宏喜(绰号“陈老头”),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57********,汉族,文盲,案发前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岛足**城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道**号**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作证罪,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俊炜(曾用名李俊伟,化名李明洋),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岛足**城实际负责人之一,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庄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衡阳县党校三省园;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因案情复杂,同年12月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杨伟(化名杨峰),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岛足**城实际负责人之一,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因犯组织卖淫罪(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四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因案情复杂,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海军,男,1985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1985********,汉族,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道**号**栋**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同年10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衡阳县党校三省园;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岛足**城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岛足**城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被告人吉志超(曾用名吉阿超,化名王浩),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岛足**城桑拿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委**组**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因案情复杂,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冯某某(化名冯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岛足**城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楼村**楼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因案情复杂,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旷某某(化名周玉),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51979********,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岛足**城**客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镇**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因案情复杂,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乙(化名刘青),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岛足**城**客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巷**号203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化名杜佳),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因案情复杂,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宏喜、李俊炜、杨伟、刘某甲、胡某某、吉志超、冯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海军涉嫌妨害作证罪和被告人旷某某、刘某乙、杜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左右,被告人李俊炜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陈宏喜,又通过陈宏喜认识被告人陈海军。李俊炜想利用陈宏喜、陈海军父子在衡阳的人脉关系,经营色情服务;得到陈宏喜和陈海军的同意;并由陈宏喜、陈海军负责前期场地洽谈、营业执照的办理和经营过程中外围关系协调等事宜。同时,李俊炜邀请被告人杨伟来衡阳一起经营色情服务。陈宏喜和陈海军经打听得知,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岛酒店(现改名为:柏曼酒店)四楼的名仕足浴转让。同年8月,陈宏喜安排陈海军、李俊炜、杨伟出面三次找半岛酒店老板肖某某谈足浴场地转让一事。同时,李俊炜要杨伟出资5万元入股分红。陈宏喜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出资入股,并在同年8月26日,陈宏喜、李俊炜、陈海军与刘某甲、胡某某在衡阳市黄金海岸包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刘某甲和胡某某各出资8万元,前八个月每人每月拿1万元的分红,以后每人每月拿8000元的分红;如遇到政治气候、严打、检查导致停业,无需向刘某甲和胡某某支付分红;并口头约定刘某甲和胡某某不参与具体的经营活动。当天,刘某甲代胡某某共支付现金16万元给李俊炜。同年8月28日,陈海军、李俊炜、杨伟与肖某某签订《转让足浴场地合同》;由李俊炜交纳定金20万元;陈海军安排彭某甲(已判刑)作为租赁方代表签字,并要彭某甲冒充租赁方负责人王某某签字。同年9月22日,陈宏喜、陈海军从王某某处拿来其身份证,以王某某的名义在工商注册成立了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岛足**城(以下简称:半岛足浴城);经营范围有足浴、按摩、推拿服务。
2014年9月,被告人李俊炜、杨伟将半岛足浴城其中的8801至8813号房间重新装修、添置了水床、淋浴等设施准备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李俊炜安排杨伟负责卖淫女的招聘、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并对卖淫女统一规定工号,根据卖淫女的年龄、长相、身材等自身条件规定599、699和799元不等的价格,供嫖客挑选;卖淫女分别按350、400和450元不等的价格拿提成款。李俊炜聘请吴某某(已判刑)为半岛足浴城咨客部长,负责接待嫖客,向嫖客介绍嫖娼种类、收费标准等;还聘请祝某某(已判刑)为半岛足浴城的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以及进行部分嫖娼业务订房登记。2015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应杨伟的邀请到衡阳,共招募5至6名的卖淫女到半岛足浴城卖淫。2014年12月8日和2015年1月22日晚,公安机关对半岛足浴城进行检查时,现场抓获卖淫女李某乙、杨某甲、赵某某、雍某某、梁某某共五名,分别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案发后,被告人陈宏喜、陈海军为了使本人及李俊炜逃避打击,指使彭某甲作为半岛足浴城的经营者到司法机关顶罪。彭某甲因组织卖淫案被判刑后认为陈宏喜、陈海军、李俊炜答应的补偿费用太低,在2017年11月7日和同年11月13日二次,找陈宏喜、李俊炜、杨伟商谈赔偿事宜,并同意另补偿彭某甲3万元。祝某某因在半岛足浴城中协助组织卖淫被羁押并判刑,祝某某的爱人罗某甲等人找半岛足浴城要求赔偿;由陈海军出面,答应并赔偿祝某某6000元。
2015年1月,因半岛足浴城被查时,有一些设施被破坏,被告人陈宏喜、陈海军、李俊炜因彭某甲等人涉案为其聘请律师等方面有支出,为了继续经营半岛足浴城的色情服务,陈宏喜、李俊炜再次要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出资分红。2015年3月19日,陈宏喜、李俊炜与刘某甲、胡某某在衡阳市黄金海岸包厢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李俊炜占50%的股份,刘某甲、胡某某各出资10万元各占20%股份,王某某(陈宏喜、陈海军方)出资5万元占10%的股份。当天,刘某甲代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共计20万元给李俊炜。李俊炜和被告人杨伟继续利用半岛足浴城组织卖淫活动。前期,李俊炜负责桑拿部的工作;2017年下半年,李俊炜聘请被告人吉志超为半岛足浴城桑拿部部长。李俊炜或吉志超分别负责卖淫女的招聘、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并对卖淫女统一规定工号,根据卖淫女的年龄、长相、身材等自身条件规定650、750、850和950元不等的价格,供嫖客挑选;卖淫女分别按450、500、550和600元不等的价格拿提成款。2017年下半年,李俊炜要其爱人即被告人冯某某负责半岛足浴城的财务工作,负责收取嫖资和发放卖淫女的提成款;有时,协助吉志超对桑拿部的卖淫女进行日常管理。2016年底,李俊炜聘请被告人旷某某、刘某乙为半岛足浴城咨客部部长,负责半岛足浴城外围营销工作,主要负责介绍嫖客,为顾客提供卖淫服务信息。嫖客需要性服务时,旷某某或刘某乙将嫖客带到房间,再通知桑拿部的人安排卖淫女提供性服务。旷某某或刘某乙每介绍一名嫖客可提成20元。2017年9月18日,李俊炜、杨伟与肖某某签订了半岛足浴城场地续签合同。2016年12月5日、2017年3月13日、2017年9月28日和2019年2月2日晚,公安机关对半岛足浴城进行检查时,现场抓获欧阳某某、禹某某、曾某某、赵某甲、龙某某五名卖淫女,分别为嫖客提供性服务。
2019年4月,被告人李俊炜、杨伟关门歇业。半岛足浴城所有人员和卖淫女全部离开。经过侦查机关的后续侦查工作,另查明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卖淫女邹某某、胡某甲曾在半岛足浴城多次卖淫。
另查明,2016年5月13日,王某某发现被告人陈宏喜、陈海军利用本人身份证注册半岛足浴城后,由陈海军带王某某到工商部门注销了半岛足浴城营业执照。陈宏喜在半岛足浴城经营期间,逢年过节和遇半岛足浴城被查时,以协调需要费用为名,从被告人李俊炜处拿走大量的现金。
2019年8月8日,公安民警分别将被告人李俊炜、杨伟、吉志超、杜某某抓获;同年8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旷某某抓获;同年8月1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海军抓获;同年8月1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同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宏喜抓获;同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抓获;同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某乙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宏喜、李俊炜、杨伟、陈海军、刘某甲、胡某某参与组织卖淫人员十二人以上;被告人吉志超、冯某某参与组织卖淫人员三人以上;被告人旷某某、刘某乙、杜某某协助组织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工商注册资料、转让足浴场地合同及收据、足浴场地续签合同、合作协议及股东合作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转账凭证、POS机刷卡消费记录、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卖淫小姐提成单、业务订房表、ABC服务流程、业务培训计划、名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彭某甲、王某某、祝某某、罗某甲、彭某乙、许某某、朱某某、罗某乙、费某某、吴某某、魏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宏喜、李俊炜、杨伟、陈海军、刘某甲、胡某某、吉志超、冯某某、旷某某、刘某乙、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俊炜、冯某某、旷某某、刘某乙、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喜、李俊炜、杨伟、陈海军、刘某甲、胡某某、吉志超、冯某某等人通过招募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旷某某、刘某乙、杜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或介绍嫖客,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陈宏喜、李俊炜、杨伟、陈海军、刘某甲、胡某某、吉志超、冯某某和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旷某某、刘某乙、杜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炜、冯某某、旷某某、刘某乙、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组织卖淫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宏喜、李俊炜、杨伟、吉志超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海军、刘某甲、胡某某、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伟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并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吉志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丰收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宏喜、李俊炜、杨伟、陈海军、刘某甲、胡某某、吉志超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旷某某、刘某乙、杜某某现被羁押子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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