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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宏波、邱少治等非法狩猎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宏波,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三亚市,户籍所在地三亚市**村**小组**道**号,该址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三亚市,户籍所在地三亚市**村**小组**号,住该址。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少治,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83********,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三亚市,户籍所在地三亚市**村**小组**队**号,住该址。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宏波、王某甲、邱少治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0日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被告人陈宏波、王某甲、邱少治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陈宏波、王某甲、邱少治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的田野中的树上设置捕鸟陷阱捕捉野生鸟类。9月11日,三名被告人在该处又捕获野生鸟时被民警发现,邱少治被当场抓获,查扣野生鸟死体29只,活体17只。经鉴定,查扣的46只鸟类系黑领掠鸟30只和灰背掠鸟16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13800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陈宏波、王某甲到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制鸟笼13只,塑料捕鸟绳1扎,摩托车1辆(照片);

2.书证: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宏波、王某甲、邱少治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宏波、王某甲、邱少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波、王某甲、邱少治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黑领掠鸟30只和灰背掠鸟16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宏波、邱少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疆红

                                            书 记 员:钱晓萍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宏波、王某甲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邱少治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0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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