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陈宏(曾用名陈虹,绰号宏弟),男,生于1992年**月**日,四川省剑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述盗窃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宏到陈某某(男,27岁,本案被害人)经营管理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18号附1号的中国移动手机营业厅,采用破坏门把手侵入方式,盗走店内展柜内17部手机,将其中9部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8300元,案发后被侦查机关追回价值人民币10203元的被盗手机3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宏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忠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宏现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内附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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