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陈宏,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8时39分许,被告人陈宏至南平市建阳区北门农贸市场附近街道,趁被害人刘某甲蹲在摊位上买菜之际,将刘某甲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之后陈宏至手机店欲解锁手机未果。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55元。
2020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陈宏在南平市建阳区北门农贸市场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扣押被盗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到案后,陈宏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3.证人刘某乙、何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宏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二张、监控截图辨认。
7.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的,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赃物部分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陈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家兴
检察官助理:黄璧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陈宏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