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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宏贪污、受贿案)(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陈宏,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006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住锦州市太和区****15-25号。2019年4月23日,经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研究并报锦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陈宏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贪污罪受贿罪,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宏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1日将此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王某甲(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局长,另案处理)授意被告人陈宏(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分管后勤保障等工作副局长)、刘某某(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警务保障部负责人,另案处理),在平时工作中“整点活动钱”,具体事项由刘某某去办理,涉及审批方面,由陈宏签字放行。自2017年至2019年春节前,陈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共计166,000.00元(如不特别标注,本案所涉钱款币种均为人民币,下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200,000.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涉嫌贪污犯罪事实

1. 2018年,刘某某为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以下简称凌河分局)采购一辆警用大客车,价格为374,800.00元(含加装远程视频特种设备款30,000.00元)。购车款转到沈阳捷冠金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某通过该公司工作人员朱某某将购买特种设备款30,000.00元套现。其中20,000.00元交给陈宏,10,0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17年至2018年间,刘某某先后从锦州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锦州市松山新区****汽修中心、锦州市太和区****汽车维修厂和锦州市古塔区***精品窗帘,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136,000.00元。上述业务涉及的虚假会计凭证,均经陈宏审批通过。套出的136,000.00元公款,有26,000.00元被王某甲用于招待他人等支出,余款110,000.00元由刘某某交给陈宏。

二、涉嫌受贿犯罪事实

1.2018年初,梁某某为继续承租凌河分局位于凌河区南宁路的闲置办公用房,多次找刘某某协商。在凌河分局局长王某甲、副局长陈宏授意下,刘某某于2018年5月份两次收受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0,000.00元,后刘某某将这80,000.00元交给陈宏。当年9月份,陈宏代表凌河分局以比原租价更低的价格与梁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2.2018年6月份,陈宏在王某甲授意下,找到负责凌河分局物业服务项目的锦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富某某,提出如**物业要继续负责凌河分局的物业服务项目,需每月给付10000.00元好处费。富某某考虑再三,表示同意,并分两次送给陈宏共计12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厦门金龙客车XMQ6802AYD5D车辆配置报价单、朱某某3万元借条、购置、更换公务小汽车审查表、凌河公安分局购车请示、车辆费用统计表、凌河区人民政府党组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成交通知书、金龙客车经销商汽车产品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锦州银行电汇凭证、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机动车文件、凌河分局财务记账凭证、汽车维修厂等商家发票、虚假汽车维修结算单、房屋租赁合同2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拍卖成交确认书、辽宁省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标的清单、拍卖报告、拍卖公告、拍卖函、拍卖成交合同书、收款收据、关于租金转账的说明、凌河分局记账凭证、锦州银行对公客户回单、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书、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陈宏、刘某某涉案银行卡流水、常住人口信息(陈宏)、公务员中层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中共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中共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审查决定书、立案调查决定书、关于同意对陈宏采取留置措施的函、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张某甲、李某乙、任某某、李某丙、郭某某、孙某某、许某某、邹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党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于某某、梁某某、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宏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身为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副局长,受局长王某甲指使,利用其职务之便利,伙同警务保障部负责人刘某某共同骗取单位公款,共计达16.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王某甲指使,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刘某某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8万元。受王某甲指使,利用其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人民币12万元,受贿数额共计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宏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丽欧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被告人上缴赃款38.79万元暂扣于锦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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